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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强化生猪调运监管 4月起将实施这些新规!

2021-03-30 10:15:57 来源: 广西农牧养猪网 作者:原创

  广西农牧养猪网讯 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保障我区生猪生产健康发展,3月2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调运监管工作的通知》,4月起我区将实施以下生猪调运新规。

 

  根据通知要求,自2021年4月1日起,除中南区其他省份(广东省、海南省、福建省、湖南省、江西省)的种猪和仔猪外,暂停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猪调入广西。今后我区将会根据重大动物疫病风险评估情况适时调整生猪调运政策。

 

  从中南区其他省份调入我区的种猪和仔猪实行“点对点”调运报告制度。养殖场应当在调入种猪、仔猪前12日内向属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广西养殖场“点对点”调入生猪报告表》。5月1日前,从中南区内其他省份引进种猪尚须依法办理跨省引进种用动物检疫审批手续。

 

  中南区内其他省份调入我区或我区调出到外省的种猪和仔猪,应附有备注非洲猪瘟病原检测结果为阴性及检测报告编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佩戴牲畜耳标,其耳标编号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相符。所调运种猪、仔猪必须经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进行非洲猪瘟抗原检测,检测结果均为阴性。种猪抽检比例为100%,仔猪抽检比例不低于10%,且抽样检测日期为启运前7日内。种猪和仔猪调出到外省的,调运人还应该自行按照输入地规定做好备案、疫病检测等有关工作。

 

  运输种猪、仔猪的车辆必须是经备案的车辆,且符合《中南区生猪调运管理办法(试行)》(中南区联防〔2020〕1号)有关生猪运输车辆的要求。运输车辆装载生猪前和卸载生猪后应当按照规定清洗消毒。从我区产地调运生猪的,应取得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凭证。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记录、留存运猪车辆行驶轨迹、运输消毒台账,按照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载明的信息运达目的地。货主或承运人应随车携带《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生猪运输车辆备案表》《广西养殖场“点对点”调入生猪报告表》等有关材料,以备检查。

 

  从中南区其他省份调入种猪和仔猪,养殖场业主或承运人应当在生猪运达输入地前1日向输入地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运达输入地后接受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隔离观察饲养21天。隔离期满临床检查无异常并经按照不少于10%比例抽样检测非洲猪瘟抗原和抗体,结果均为阴性的可混群饲养。检测非洲猪瘟抗原和抗体出现阳性结果或隔离期间出现生猪发病死亡,必须立即报告属地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采集样品进行非洲猪瘟等疫病检测。养殖场在引进生猪的隔离期间应当建立《广西养殖场调入生猪隔离观察日志》(附件2),并在隔离结束后2天内将隔离日志报送属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本自治区内跨县调入种猪、仔猪或其他生猪,养殖场(户)业主应当在生猪到达输入地养殖场(户)后2天内向输入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跨县调入的种猪、仔猪或其他生猪,养殖场(户)应按照规定报告、隔离饲养,经实施口蹄疫强制免疫21天后,按规定申报产地检疫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方可再次调运。

 

  跨省调入的生猪及生猪产品经公路运输的必须经指定通道检查站查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接收未按规定“点对点”调入报告、未经指定通道检查站查验合格的生猪和生猪产品。

 

  各地严格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场官方兽医派驻、非洲猪瘟检测、运输车辆消毒凭证制度,加强生猪养殖场(户)网格化管理,落实养殖场(户)养殖和防疫情况报告、运输车辆消毒凭证回收制度。禁止“隔山开证”、买卖检疫票证、畜禽标识以及其它违规检疫行为,不得受理货主为已经进入运输、交易、屠宰环节的生猪进行转运分销的检疫换证申报并换发动物检疫证明。

 

  对未按本通知规定调入生猪发生疫情被强制扑杀的,一律不予以补助,造成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扩散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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