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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发布《农业部2014年兽医工作要点》

2014-04-14 21:24:06 来源: 华夏养猪网 作者:

1月27日,农业部发布《农业部2014年兽医工作要点》,全文如下:

  2014年,兽医系统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等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两个努力确保”目标任务,不断强化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保障能力,改革创新推动兽医事业发展,努力为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贡献。

  一、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

  (一)制定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计划和指导意见。推动出台实施 口蹄疫 、禽流感、布病防治计划。指导各地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推动防治工作深入开展。

  (二)推进马鼻疽马传贫消灭工作。制定实施马鼻疽马传贫消灭工作方案,组织马鼻疽马传贫监测,推进消灭评估工作。加快内蒙古、云南、新疆等3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达标验收工作进度。

  (三)强化优先防治病种的免疫和监测。制定实施2014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对规模养殖动物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动物实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和定期补免。抓好免疫效果评价工作,确保免疫质量。制定实施2014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重点加强口蹄疫、禽流感优先病种病原学监测。继续推动种畜禽场关键疫病监测净化,持续监测祖代以上种禽场、原种猪场主要垂直传播疫病。严格疫情报告和举报核查制度,及时消除疫情隐患。

  (四)完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贴政策。在稳步推进免疫政策试点工作基础上,积极探索创新强制免疫机制,完善强制免疫疫苗补贴政策。

  (五)加大主要人畜共患病防治力度。按照人畜同步、分区防治、分类指导的原则,重点围绕种牛场监测净化,推动实施国家布病防治计划。强化家畜查治、封洲禁牧、替代养殖等综合防治措施,巩固和扩大血吸虫防治成果。继续实施包虫病防治行动计划,落实家犬驱虫和新生羊免疫等措施。起草制定国家狂犬病防治计划。做好奶牛结核病监测、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六)防范非洲 猪瘟 等外来动物疫病。完善跨部门联防联控机制,强化边境地区动物疫病防控,加强关键地区和关键环节监测、巡查。制定实施非洲猪瘟、疯牛病等外来动物疫病防范应急预案,做好 技术 储备。

  (七)统筹防控仔猪 腹泻 等常见多发病。出台常见多发动物疫病免疫指导方案和牛羊常见疫病防控指导意见。促进提高养殖经营场所生物安全水平,降低动物发病率、死亡率。

二、加强兽医卫生监督执法

  (八)推动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推动出台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指导意见。争取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项目、资金投入。组织开展无害化处理试点。强化监督检查,加强信息宣传报送,适时推广试点经验。

  (九)强化兽医卫生措施落实。贯彻《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继续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行风建设年”活动。组织制定调整优先防治病种检疫规范。开展检疫监管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长效机制研究。强化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推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提高兽医卫生监督管理信息化水平。

  (十)加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修订《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制定生猪、蛋禽等生物安全区建设规范。建立完善省级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队伍。加强无疫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及时组织开展评估。加强已建成无疫区的监测和监督检查。

  (十一)完善动物标识和动物产品追溯体系。修订《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追溯体系建设标准规范。加大追溯体系建设培训力度,组织监督检查。完善中央数据中心建设,推进省级数据中心建设,做好中央和省级数据中心对接工作。

  三、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十二)促进畜禽屠宰管理职责顺利交接。完成农业部相关机构和队伍组建。继续与商务部做好职责划转后续交接工作。督促指导地方组建和落实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机构队伍,加快完成畜禽屠宰管理职责移交,努力实现农业部门畜禽屠宰管理职责和监管措施限期到位。

  (十三)落实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措施。依法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进厂(场登记、肉品品质检验“ 瘦肉精 ”自检等制度。加强巡查、抽检,强化畜禽屠宰检疫,严禁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产品上市销售。加强畜禽屠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做好畜禽屠宰信息统计监测。完成《生猪及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报批工作。交接并完善生猪及畜禽屠宰监测系统、全国畜禽屠宰监管信息系统。

  (十五)开展畜禽屠宰行业管理人员培训。组织编制完善培训教材,组建培训专家队伍,开展畜禽屠宰行业管理人员培训,提高监督管理能力和业务技能,规范屠宰行业管理工作。

四、加强兽医药品和兽医生物制品监管

  (十六)深入开展 兽药 残留监控工作。贯彻实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规范兽药使用行为。组织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动物源 细菌 耐药性监测计划》,完善兽药残留试剂盒备案管理制度,强化备案试剂盒质量监管。开展兽用抗菌药整治活动,促进安全用药。

  (十七)强化兽用生物制品和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做好疫苗生产、供应以及质量监管工作。完善飞行检查、批签发等监管措施,创新抽样机制,扩大经营、使用环节抽样比例,严肃查处违规生产企业。组织开展口蹄疫、猪瘟等疫苗质量检测替代方法研究,口蹄疫疫苗毒株评估、筛选工作。加强兽用诊断制品管理,加快新产品研究、评审,满足疫病监测需要。组织实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严厉打击假劣兽药。实施《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组织开展兽药产品标签说明书专项整治,加大违规标签说明书查处力度。强化兽药GMP、兽药GSP后续监管,加大违规企业、诚信缺失企业日常监控力度,推动市场秩序持续好转。加强兽药产品追溯信息系统、兽药行政网上审批系统、兽药基础信息查询系统建设,推进兽药产品追溯管理,开展兽药标准物质供应评估。

  (十八)完善兽药政策法规标准。开展《兽药管理条例》修订调研。推进《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兽药GMP检查员管理办法》、《新兽药注册现场核查管理办法》和《飞行检查工作程序》发布工作。研究制定《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兽药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兽用诊断制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标准管理办法》。修订《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兽药注册办法》、农业部公告第442号、《兽药注册评审程序》。开展2010版《兽药典》未收载的兽用生物制品标准清理和发布工作。制定兽药标准编码和2010版《兽药典》未收载品种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组织编纂2015版《兽药典》,修订兽药标准。

  五、加强兽医法制建设和兽医机构队伍管理

  (十九)推进兽医立法。研究制定兽医立法规划,明确兽医法律体系框架。组织修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配套规定,研究起草《畜禽屠宰法》。开展《兽医法》立法调研,完成立法基础材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和研究,形成兽医法立法报告和《兽医法(草案)》。继续做好《动物防疫法》立法后评估工作。

  (二十)加强兽医机构队伍管理。组织研究制定《全国兽医人才队伍建设规划(2015—2020年)》。继续做好2014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研究完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组织制定《官方兽医行为准则》,加强官方兽医管理。组织开展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落实情况调研,提出完善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经费转移支付政策建议。总结北京、辽宁兽医体系效能评估(PVS)试点工作经验,建立我国兽医机构效能评价体系,组织开展全国兽医机构效能自评估。

  (二十一)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组织制定《兽医处方管理办法》和《动物诊疗管理规范》,开展全国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规范化管理工作。

  (二十二)强化兽医实验室管理。组织开展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专项检查活动,督促地方建立健全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制,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审批、监督执法监管责任。指导、督促未通过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地区加快实验室规范化建设,开展兽医实验室考核和监督检查。组织兽医系统实验室检测能力比对,做好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审批和监管工作。

  六、加强兽医科技管理

  (二十三)做好兽医科技标准管理。研究兽医科技工作评价机制和成果转化机制,推动建立兽医科技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提出兽医科技重大需求,跟踪兽医领域公益性农业行业科研进展,引导、促进兽医科技推广工作。组织全国动物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届。指导全国屠宰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研究兽医器械标准管理工作机制,推动兽药残留标准清理及动物诊疗、中兽医、动物福利标准制修订工作。完成2014年兽医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2015年兽医标准制修订计划。

  七、加强对外交流合作

  (二十四)深化多边双边合作。组织参与重要国际会议,承办OIE亚太区新任代表会议和OIE/JTF口蹄疫防控会议。履行OIE亚太区委员会主席国和东南亚-中国口蹄疫控制行动执委会副主席国职责。强化兽医国际合作工作组作用,研究推广国际标准。召开中越双边会议,组织中、蒙、俄联防联控工作。与有关国家协调签署政府间动物检疫协定有关事宜,积极开展进境动物及动物产品风险评估工作,促进动物产品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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