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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08-15 17:28:37 来源: 贵港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原创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桂农厅发〔2024〕42号)文件精神,更好发挥政策调控的保障作用,稳固基础生产能力,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能繁母猪存栏量为核心调控指标,以畜牧兽医智慧监管服务平台为支撑,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的原则,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压实属地责任,细化“三抓两保”(抓产销大市、养殖大县、养殖大场,保能繁母猪合理存栏量、保规模猪场合理数量)任务,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按照“长期调母猪,短期调肥猪”的调控策略,构建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生产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能繁母猪存栏量调控预警机制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广西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桂农厅发〔2024〕42号)确定我市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为25.7万头,最低保有量为21.8万头。各县(市、区)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和最低保有量见附件。


  我市能繁母猪存栏量划分为绿色(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在正常保有量的92-105%区间,即23.644—26.985万头)、黄色(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5-92%或105-110%区间,即21.845—23.644万头或26.985—28.27万头)和红色(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5%或高于110%,即低于21.845万头或高于28.27万头)3个区域。


  当能繁母猪存栏量处在产能正常波动的绿色区域时,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当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处在黄色区域时,由县级农业农村局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引导生猪产能调控基地、种猪企业减缓淘汰能繁母猪、增加能繁母猪存栏。当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并处在黄色区域时,由县级农业农村局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布监测动态信息,县级人民政府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加快淘汰低产能繁母猪、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当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5%的红色区域时,由县级人民政府进一步采取补贴、信贷、贴息等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恢复和增加能繁母猪饲养。当能繁母猪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的红色区域时,由县级人民政府全面强化调减产能各项措施,继续加大低产母猪淘汰力度,引导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暂缓新增能繁母猪和新扩建猪场。


  能繁母猪存栏量在绿色区域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市、县农业农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关措施,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


  根据养殖场全国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备案情况,确定我市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保有量为759家以上,各县市区规模猪场保有量见附件。各地要保持规模猪场总体稳定。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全国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广西畜牧兽医智慧监管服务平台,对规模猪场进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数量和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对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和能繁母猪存栏500头以上的种猪场,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每年根据时间节点要求将申请加入或退出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名单汇总,逐级上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于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建立县级的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产能调控基地按相关规定享受生猪生产支持政策。


  (三)合理引导生产和市场预期


  引导养殖场(户)科学安排生产节奏。在猪价低迷、生猪养殖严重亏损时,引导养殖场(户)降低生猪出栏体重、避免压栏增重,鼓励屠宰企业更多收购标准体重生猪。在生猪价格快速上涨时,引导养殖场(户)顺时顺势出栏,避免因压栏和二次育肥造成短期供应减少,防止后市集中出栏导致价格急涨转急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监测预警。市农业农村局要及时向各县(市、区)反馈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户)保有量等月度监测变化情况。加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监测防控,综合研判对生猪稳产保供的影响。针对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在生猪价格出现急涨急跌、生产形势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况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人员、经费等方面,支持做好生猪生产监测和畜产品价格监测工作,指导规模猪场做好直联直报,确保监测数据质量。


  (二)加大政策支持。因市场波动、自然灾害或突发疫病等因素导致本市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出栏生猪头均亏损200元左右)3个月及以上时,应协调财政、金融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对符合授信条件的养殖场(户)扩大和增加信贷投放,统筹相关资金给予贴息补助;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2%时,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猪场和种猪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合理利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出台生猪产能调控政策措施。


  (三)加强考核。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工作实际将生猪产能调控工作列入对县(市、区)综合绩效考评,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稳定生猪产能。


  附件:各县(市、区)能繁母猪和规模场(户)保有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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