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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六省的猪肉流通政策基本确定

2019-03-14 10:34:45 来源: 第一农经 作者:

    自从去年非洲猪瘟入侵我国后,国家为了加强对于疫情的防控,实施了禁止生猪跨省调运的政策。刚开始的时候有养猪人对此表示不理解,但这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在当前没有疫苗的情况下,如果不对生猪运输做出相应的管控,就会加大非洲猪瘟的扩散情况,后果会更加严重。2019年3月2日,广东省农业厅发布了《南方六省(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区域联席会议框架合作协议(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划了东南大区2019年、2020年、2021年要采取的防控、调运措施,以及要完成的目标。可以说,未来三年湖南、广西、广东、福建、江西、海南这六大省份的流通政策基本确定!并且,还对不同规模养殖分布进行合理调整,屠宰厂的匹配进行了规划,因此,该政策又将影响六大省份的最终格局!


    2019年主要目标


    一、南方六省(区)一致行动,加快推动“调猪”转为“运肉”。


    5月31日之后,禁止全国其它省(市、区)肉猪调入本区域。


    六省(区)区域内的肉猪仍可在本区域内流通,但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省份,按照农业农村部的规定,肉猪不得跨省调运。


    10月31日后,六省(区)区域内省(区)与省(区)之间禁止肉猪跨省(区)调运。


    5月31日之后,除了大区内的五个省内,其他省份的生猪进入广东的现象或成为历史。


    而10月31日之后,大区内的生猪也禁止调运,只能调猪肉了!


    湖南、广西、广东、福建、江西、海南生猪互相调运,从现在开始算,还有6个月的时间!


    二、5月31日之后,全国其它省(市、区)生猪产品进入本区域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屠宰场备案管理的规模和条件为:年屠宰量50万头以上,代宰率在30%以下,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A证)的定点屠宰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冷链储运设施和非洲猪瘟自检能力,近三年内在部省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和违禁添加物,进行分割加工的企业还应获得省级以上资质认证,否则不予进入。对区域外符合条件进入本区域内的冻猪肉产品实施“批批检测”。


    三、10月31日之后,六省(区)区域内省(区)与省(区)之间生猪产品相互进入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屠宰场备案管理的规模和条件为:年屠宰量30万头以上,代宰率在50%以下,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A证)的定点屠宰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冷链储运设施和非洲猪瘟自检能力,近三年内在部省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未检出禁用药物和违禁添加物,进行分割加工的企业还应获得省级以上资质认证,否则不予进入。对区域内符合条件,在本区域内流通的生猪产品实施抽检。


    四、5月31日后,六省(区)共同强化对其他相邻省份省际边界的公路防堵,禁止六省(区)外的肉猪进入本区域,禁止屠宰厂接收,对违规进入的肉猪予以劝退等处理。


    5月31日之后,不仅仅生猪进不来,猪肉也进不来了!对于违规的猪肉,一经发现,进行劝退等处理。


    10月31日后,六省(区)区域内省(区)与省(区)之间强化对其他省份省际边界的公路防堵,禁止省(区)外的肉猪进入本省,禁止屠宰厂接收,对违规进入的肉猪予以劝退等处理。


    五、积极引导销区屠宰企业到产区投资建现代化屠宰场,产区应该在用地等方面予以支持,加快提升产区屠宰能力,实现就近屠宰,逐步建立生猪产品冷链运输体系。


    六、10月31日前,六省区域内各省一致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指定通道制度。


    七、六省(区)区域内一致全面取消所有生猪交易市场,生猪及其产品一致实施“点对点”调运,即肉猪由养殖场直接调运至屠宰场,种猪、仔猪由养殖场调运至养殖场。


    八是六省(区)一致协调推动供港澳肉猪全部由本区域供应,逐步推动取消其他区域的供港澳注册场。


    2020年主要目标


    一、持续推动南方六省(区)区域内“调猪”转为“运肉”一致化行动。


    二、持续推动南方六省(区)区域内生猪产品及种猪、仔猪点对点调运和备案管理制度。


    三、持续推动实施南方六省(区)区域内动物及动物产品省际间指定通道制度。


    四、推动构建跨省生猪产品冷链运输体系。


    五、发展培育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销售一体化的大型龙头企业。


    六、共同推动实施南方六省(区)区域内运输生猪及生猪产品免收公路通行费。


    七、南方六省(区)各省(区)制定本省区域化防控方案并相互协同配合组织实施。


    2021年主要目标


    一、2021年3月31日之后,南方六省一致化行动,南方六省(区)地级市与地级市之间实施“运肉”,各自禁止本省(区)肉猪跨地级市调运,生猪产品跨地级市调运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条件同上)。


    二、持续推动南方六省(区)区域内生猪产品及种猪、仔猪点对点调运和备案管理制度。


    三、持续推动实施南方六省(区)区域内省际间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制度。同时逐步减少区域内省际间检查站。


    四、推动构建跨省(区)、跨市生猪产品冷链运输体系。


    五、发展培育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销售一体化的大型龙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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